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宿迁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索引号 014319506/2020-00046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其他 ?? 其他
发布机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公开日期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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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检测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公司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行政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具体由行政部负责。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 公司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七条 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各部门提出是否保密的初步意见,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行政部提出保密审查意见;

(三)由主要领导审查批准(必要时报分管领导审定)。

第八条 与其它机关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部门确定。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各科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并在进行保密审查时,提出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 5个工作日内必须将审查意见报公司领导审定确认。

第十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三条公司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一)本公司以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并重,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坚持公开、透明、合理的收费;

(二)积极承担上级安排的检测任务,并对所有材料样品的适用范围、限制条件、检测数量、项目、价格进行现场公示;

(三)切实保护客户对受检产品及其技术所拥有的所有权和专利权,承诺为客户承担保密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未经客户允许严禁公开评价、复印、转借受检样品的技术资料和检测结果;不利用客户的商业和技术机密进行开发、赢利活动;

(四)本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公正性声明》中有关公正性的要求,严格执行《保证公正性和诚实性程序》,设立监督机制、定期抽查、公开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客户的监督。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宿迁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2020224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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