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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城镇燃气邻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 发布日期: 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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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行为,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梳理了一批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希望各地以案为鉴,坚决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政处罚案

基 本 案 情

2023年10月26日,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燃气安全检查中发现,某液化气有限公司是瓶装燃气(液化石油气)经营者,用户范围覆盖宿迁主城区,用户用气由该公司送气工负责配送,送气工均持证上岗。调查中发现,送气工A负责宿豫区仰化镇及周边的配送,其将未配送完的燃气瓶(日均8-9瓶)存放在配送的三轮车上,三轮车停在其经营的仰化镇华诚超市门口;其余送气工B责宿豫大兴镇、宿城区陈集镇等地配送,也存在将未配送完的燃气瓶露天存放在小区门口配送车辆上。上述燃气瓶存放条件不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存放的要求(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存放至少应达到Ⅲ级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要求且不得露天存放)。上述情况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均知情。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其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

案件评析

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违法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较大威胁。此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查处,并整改到位。瓶装燃气经营单位要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整改到位。

案例二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6日,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关于燃气管道遭热力管道施工破坏的情况报告,反映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国家能源集团宿迁发电有限公司江苏公司在供热管道扩建延伸PC工程2标段铺设热力管道时,未与燃气公司落实燃气管道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行为,导致施工过程中多次造成地下次高压燃气管道防腐层、2座阀井、30个燃气标志桩破损。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10万元罚款。

案件评析

我市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划分为:1.低压和中压燃气管道管壁外缘周边0.5米范围内的区域;2.次高压燃气管道管壁外缘周边1.5米范围内的区域;3.高压及高压以上燃气管道管壁外缘周边5.0米范围内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以上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的安全活动的,应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

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用户提供瓶装燃气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9日,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比对智慧燃气监管系统的配送信息及瓶装燃气条码信息发现,某液化气有限公司配送员宋某某于2023年5月18日向下相街道兴隆小区二期甲市民配送瓶装燃气(条码0013117196),后通过冒用已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瓶装燃气(条码0013081572),将季桥小区乙市民的配送信息发送至智慧燃气监管系统以逃避监管。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用户提供瓶装燃气。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案件评析

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在向用户供气前,应与瓶装燃气用户签订合同,完善瓶装气“实名制”用户资料;同时加强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就可以实现瓶装燃气安全监管环节的闭环,能够有效遏制和减少瓶装液化气安全事故的发生。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应增强燃气安全“红线意识”,严格履行燃气安全责任,加强送气工的安全管理与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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