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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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宿迁市住宅区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索引号 014319506/2024-00011 分类 政策文件及解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命令(令)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日期 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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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长期有效

《宿迁市住宅区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宿迁市住宅区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于2023年12月25日经市人民政府六届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原《管理规定》于2018年12月制定出台,《管理规定》施行后,江苏省出台《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和修订《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章制度,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作出新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2022年我局组织开展《管理规定》立法后评估,经评估,我局启动了《管理规定》修订工作。

2023年6月,在广泛听取各县区人防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以及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管理规定》(初稿)。6月以来,通过网上公告、发函、发放征求意见稿等多种方式向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组织召开了立法修订座谈会、听证会和论证会,充分听取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法律界人士、相关行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向17家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各县区(功能区)征求了意见。以上共收集修改意见23条,吸收合理化建议19条,未采纳的4条意见已与相关单位沟通,并达成共识。12月,通过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和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管理规定》修订过程中,市政府分管领导听取了汇报,提出相关修改意见。我局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审议稿。2023年12月25日经市人民政府六届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共27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进一步理顺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体制。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落实定期检查制度,及时上报检查结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共同落实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有关工作,配合调解处理辖区内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中出现的矛盾纠纷。

二是进一步健全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明确了住宅区依法配建人防工程实行“谁使用、谁维护”的管理制度。平时使用人和接受平时使用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规范、标准,对住宅区人防工程进行使用和维护管理。未交付使用的新建人防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已交付使用的人防工程,由平时使用人负责维护管理。鼓励平时使用人和接受平时使用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升人防工程设施设备的自身维护能力,或者将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委托专业机构维护保养。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强调要加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领域信用监督管理,对平时使用人或者接受平时使用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人防主管部门及时报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平台,依法记录、归集、共享和公开公共信用信息。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在人防工程内增设设施设备的相关要求。规定在住宅区人防工程内增设充电、消防、通信、技防、供排水等设施设备,需要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的,应当报经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安装充电设备设施影响住宅区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其防护效能的行为。